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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6-26
   一、高等学校在加强管理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举办以业余形式为主的社会助学班,从严控制举办全日制社会助学班。高等学校举办社会助学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挤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高等学校举办社会助学班要填写《北京高等学校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申请表》,由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社会助学班的高等学校要将社会助学活动纳入本校成人教育的管理范围,实行归口管理,由学校确定机构统一举办,院系不得自行招生办班。

三、严格执行“教考分离”的原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不得以主考学校名义招收社会助学班学生,参与自学考试命题的教师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专业有关的社会助学辅导活动。

四、高等学校举办社会助学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高等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情况,包括校舍、教室、师资、管理、专业、规模等对高等学校申请举办社会助学进行审批,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注明社会助学)。需在校外设社会助学教学点的高等学校,要先经教学点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再到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无办学许可证或未经批准的教学点,不得从事社会助学活动。办学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市教委备案的举办社会助学的高等学校名单和教学点。

五、北京教育考试院协助市教委管理本市社会助学工作。高等学校举办社会助学班要接受市、区(县)教育考试机构的管理。区(县)教育考试管理部门协助区(县)教委管理本区(县)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对管理不善或超范围办班的,要依法取消举办学校的社会助学资格。

六、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严禁将本校举办的社会助学班转包给其他学校或个人。对原批准的社会助学点要逐个进行自查,重新履行申报备案手续。未经批准的办学点,必须进行清理整顿。

七、实行社会助学广告审核制度。社会助学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使用含糊和易使学生误解的用语。涉及合作的学校和聘请的个人,要有其盖章或签字。招生广告(简章)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刊播散发。不得以分部、系(院、部)或教学点的名义刊发招生广告(简章)。

八、各高等学校要在2002年6月10日前按本通知精神,对所举办的社会助学班进行清理,问题突出的要拿出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情况以及加强管理的措施报所在区(县)教育委员会,同时抄报市教委及所属上级主管部门。

九、各区(县)教育委员会需在每年的3月1日前将审核批准举办社会助学班的高等学校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和《北京高等学校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备案表》,一同报市教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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