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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应届毕业生无须经历试用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6-28
   浙江规定应届毕业生无须经历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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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的时间表,这一试行细则适用于2-3年内基本完成改革的全省3万多家事业单位。

    与单位负责人有近姻亲关系:不得聘用



    为了防止不正当的权力寻租,《细则》明确: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聘用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通过公开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进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应届毕业生直接进入见习期



    根据《细则》,试用期以及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内。其中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而不需要再经历试用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受聘人员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据介绍,《细则》与以往有明显不同,提出了“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不过该条款有相应附加条件,即受聘人员需要符合:在试用期内的;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依法服兵役的;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决定聘用15日内签合同



    聘用单位应当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细则》同时规定了3种情况的受聘人员,如果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连续工龄满25年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续解聘都要有依据



    《细则》规定,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同时规定,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订立聘用合同不得收取押金



    《细则》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各种有效证件。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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